留置權、質權、抵押權哪個效力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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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改變了民法典原來的規定,質權不再優於抵押權優先受償,兩者同時並存的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哪個效力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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