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用地上的房產可否設置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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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用地上的房產可否設置抵押登記
律師解析:教育用地上的房產不可以設置抵押登記。抵押人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並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並未涉及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即使該抵押房產所佔用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也不影響該房屋抵押權的有效設立。但該抵押權利應當在房屋被變賣或拍賣的價款(不含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價款)範圍內予以實現。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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