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登記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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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的範圍內容如下:
(一)動產抵押範圍包括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
(二)動產抵押範圍包括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
(三)動產抵押範圍包括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動產抵押登記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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