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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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方式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按時履行還款義務時,保證人(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指的是債務人或者債務第三人在不轉移財產的佔有權的情況下,將財產抵押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扣留抵押物。
3、抵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5、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按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我國現行擔保法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依法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6、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在訂立擔保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具有代為償還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具有作為擔保人的資格,不合主體資格作為擔保人可能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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