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中保證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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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中保證的方式有哪些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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