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方式抵押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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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方式抵押方式

擔保方式抵押方式有哪些?

1、擔保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抵押方式

協議將抵押物折價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債權已屆清償期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訂立協議,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人移轉抵押物的所有權以代替債務的清償。如上所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能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就約定將抵押物的所有權移轉給抵押權人。法律禁止流質契約的目的在於保護抵押人的利益,防止抵押人因一時的經濟窘迫而以高價抵押物擔保價值較低的債權,並且被迫以抵押物衝抵價值較低的債權。

拍賣抵押物。抵押權人也可通過拍賣抵押物的方式行使抵押權,即依照法定拍賣程序,以拍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清償債權。拍賣抵押物,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訂立協議;協議不成時,抵押權人可以提起訴訟。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達成拍賣抵押物協議的則委託拍賣人拍賣抵押物,拍賣人拍賣抵押物應按《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抵押權人提起拍賣抵押物訴訟的,判決生效後,抵押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強制拍賣抵押物根據強制執行程序進行。

變賣抵押物。變賣抵押物是指通過一般的買賣方式出賣抵押物以清償債權的行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達成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協議,或者抵押權人不願以拍賣方式行使抵押權,或者無法拍賣抵押物時,可以一般的買賣方式變價抵押物以清償債權。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的優先受償權已在上述抵押權人的權利中作了介紹。

擔保方式抵押方式的相關問題如上所述。由於擔保和抵押的比較相似,擔保方式和抵押方式也是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的,因此我們需要在提供擔保或者抵押,以及接受擔保或者抵押的時候仔細分清楚兩者的區別,確認到底是抵押還是擔保,避免因為混淆抵押和擔保的方式而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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