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債權分割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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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離婚債權分割的內容是什麼?

新婚姻法離婚債權分割的內容是什麼?

新婚姻法離婚債權分割的內容是: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二、離婚後夫妻債務怎樣分割

1、夫妻離婚後,經過法院調解後的債務分配裁決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2、該債務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

3、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夫妻間沒有婚前財產協議,

6、經過法院調解的債務分配是夫妻內部的約定,債權人(銀行)並不知情,也未和債務人達成協議,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並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於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所以該分配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銀行)。

7、按民法原理,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對財產享有的權利為共同共有,即共同共有權利人之間對財產的任何協議,只在共有人內部之間產生拘束力,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於債務也是同理。

8、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藉口,以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9、銀行可以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

新婚姻法中對於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債務債權分割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該制度的版不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夫妻雙方在財產分割中的合法權益,使得各項情況都有明確的制度進行約束和流程上的參考,屬於我國婚姻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是一項重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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