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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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家庭生活、履行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經營收入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應作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以夫妻的共同財產對外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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