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採納夫妻婚姻期間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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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怎麼採納夫妻婚姻期間個人債務?

法院怎麼採納夫妻婚姻期間個人債務?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就是説司法實踐中一般要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務人自己能夠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屬於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夫妻存續期發生的債務都應當是夫妻共同債務,而被法院採納為個人債務,應當由當事人舉證,説明該債務是對方個人名義欠債,超過家庭生活所需。這樣對於個人債務,還是應當由個人承擔,對共同債務,雙方協商具體的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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