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風險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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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實踐中,首先由於法律的不明確、體制的不完善,以及認識的不統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間借貸處於非法狀態或放任失控狀態,法未確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動或半地下活動進行的,這無疑為一些不法分子乘機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提供了方便。

民間借貸的風險特徵

2.民間借貸雖具靈活方便特點,但帶有盲目性,風險係數極大,往往投資予風險事業而受危害,便在借貸雙方和存款者之間產生連鎖反應,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3.信貸經營者往往經營管理能力差,亦無嚴密的財會、簿記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敗,對金融市場、生產和流通是個衝擊。

4.借貸手續過卡簡便,一不考慮資信,二無財產擔保,每每糾紛發生無法解決,而借貸的直接現金交易,使其難以在更太範圍內為商品經濟腮務,且有些信貸已脱離了生產流通領域,一些人藉機放超高利息,進行高利貸活動,違背了信貸總值,干擾了金融市場。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為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賭博是國家法律嚴令禁止的行為,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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