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款勝訴後法院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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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討欠款勝訴後法院如何執行?

追討欠款勝訴後法院如何執行?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強制執行後,會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如:直接劃撥被執行人銀行賬户財產、扣押拍賣被執行人車輛、房屋等。若確無可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對方有可執行財產時再恢復執行。如果債務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債務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追討欠款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欠款糾紛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訴訟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在此想重點提示一下對“訴訟”的正確認識:對債權人來説,如果協商調解無法索要欠款,就會想到起訴,但對於此類糾紛,不要單純的認為,訴訟就必須要走繁瑣的立案、開庭、判決等程序。

其實,還有一種簡單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只要符合: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權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同時,法律還規定: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操作得當就可以以最短的時間收到追討債務的最佳效果。

綜上所述,在民間債務糾紛中,起訴是比較有效的手段,原告贏得官司後,如果被告不履行判決結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下面設有強制執行局,可以通過凍結財產、拍賣房屋車輛及扣留工資等方式執行。如果被告的確沒有財產,這個也沒辦法,只能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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