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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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
首先,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為前提,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根本不存在,或雖已存在但並未到期,債權人均不可主張代位權。
其次,從該到期債權的內容來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必須是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權。
再次,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的現有權利,對於非現實的權利,如將來債權,債權人不得請求代位行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5條規定: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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