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次債務人到期債權是否代位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2W

可以。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已經為不確定債權在庭審中確定化留下了操作空間。所以結論很明確:僅憑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不確定這一點並不影響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對次債務人到期債權是否代位權

法律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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