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次債務人到期債權 - 債務人是否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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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次債務人到期債權 債務人是否代位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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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對次債務人到期債權是否代位權

從理論上講,在討論“債權確定”時,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的關係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債的關係兩種情形。對於前者理應要求債權合法、確定,而對後者也要求債權必須確定則不妥。由於債的相對性的存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的關係是否確定,對債權人來講很難確切瞭解。將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確定作為代位權成立的要素,會使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異常困難,這將使代位權制度保護交易安全的功能大為降低,希望我對次債務人到期債權是否代位權問題的回答您能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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