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債務清償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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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責任承擔順序而言,合夥債務清償在企業正常運行期間與合夥人的財產並不發生牽連關係。在不涉及企業清算時,合夥人自身的財產與合夥企業的財產是獨立的,企業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應直接針對的義務主體是合夥企業而不是合夥人,債權人不能援引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關於“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而向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同時主張債務清償。

合夥債務清償的基本制度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九十二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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