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和合夥人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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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
(1)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夥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夥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夥人分別追索。
(3)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普通合夥人的債務清償
(1)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2)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合夥企業和合夥人的債務清償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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