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對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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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對內效力如下:
第一,債權由轉讓人(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轉讓人脱離原合同關係,受讓人取代其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即新的債權人。
第二,轉讓人向受讓人轉移債權時,依附於主債權的從屬權利也一併轉移,但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關係除外。依附於主債權的從屬權利是指包括債的擔保或其他從屬權利,如抵押權、定金、留置、保證等擔保債權;從屬債權未付利息請求權;債不履行時的違約金及賠償損失請求權等。但是,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如合同的解除權是不能隨主債權轉移而轉移的。因為解除權關係到合同的存廢,與原債權人不可分離,不能當然地轉移給受讓人。
第三,轉讓人向受讓人轉讓債權時,應將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證據提供給對方,並應告之有關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況。轉讓人佔有的抵押擔保財產,還應在債權轉移生效時交付給對方。行使債權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協議、欠條等證明債權成立的證書,應交付對方,其債權附有質權或抵押證書的,應將該證書一同交付。同時告之債務之履行期、履行地、債權成立之證人、關於債權之書信、電報、保險、完税證、商業賬簿之記載、債權抗辯及再抗辯權等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況。
第四,轉讓人對受讓人有擔保義務。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這種保證“通常稱為權利瑕疵擔保。如果在權利轉讓以後,因權利存在瑕疵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轉讓人在轉讓權利時,若明確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則受讓人無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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