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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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成立後,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是無因管理之債,具有正當的法律效力,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費用。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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