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糾紛代理詞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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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糾紛代理詞:
首先應當寫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姓名等信息;
其次,寫明債權轉讓的經過以及享有的約束力等;寫明相關的事實與理由以及糾紛的解決方式;
最後,由代理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糾紛代理詞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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