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法律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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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於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

債權申報法律制度有哪些

法律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五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審查、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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