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請求權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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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典物權請求權制度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物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而產生的權利。其產生根據在於物權是對客體進行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當物權人的支配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為恢復權利人對客體的圓滿支配狀態,物權人才應行使此項請求權。

物權的請求權與物權具有共同的命運。日 本的民法學者認為物權的請求權沒有理由離開物權而獨立存在。但是,應該指出,物權的請求權不同於物權本身。儘管物權的請求權是基於物權而產生的,而且與物權不可分離,但物權的請求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是一種相對法律關係,它和作為絕對權的物權是有區別的。對於權利人來説,一方面只有在其物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才能針對特定的侵害人行使物上請求權,而不能針對任何其他人行使物上請求權。物權人行使物權則可排斥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另一方面,物權請求權在制裁上仍然是以請求相對人為一定的行為與不為一定的行為為內容的,因此它也屬於請求權的範疇。而物權則是支配權,不是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是的,就是當物質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請求歸還,或者是請求排除妨礙的權利。一般來説,主要是為了保證物質的圓滿。針對的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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