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債權轉讓糾紛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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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剝離前已受清償。剝離前債務人確已向銀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種情況下,如法院已執行,但由於銀行自身的失誤未能核銷,以致將本已受清償的債權轉讓。受讓人發現後形成糾紛。

虛假債權轉讓糾紛的類型

(2)剝離前變現抵押物或扣押物。債權設定有抵押權,或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銀行通過對物的處置變現實現了部分債權。僅如此,與第1種類型並無不同,實踐中的情況是:由於銀行在變現時,大多與債務人未再訂立合同,故受讓人往往並不按銀行實際變現數額來請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來認定虛假債權數額。在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受讓人則主張銀行接受了以物抵債,如未明確約定按變現價值確定抵債數額,則應視為是對全部債之衝抵。雙方就此意見分歧引起糾紛。

(3)真債權假合同。

(4)新貸還舊貸。

(5)法律上不能。

(6)轉讓後銀行又接受債務人清償而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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