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的債權有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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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的債權有哪些類型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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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類型有哪些

債權轉讓的4大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採購時,將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替代貨款支付給銷貨方,而銷貨方銷售貨物所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並非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就是指原來債權人)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係的那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指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其他的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支付轉讓類型有區別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之前就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之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準確的説,重組之後所發生的交易僅僅只是執行重組的結果,例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比照《債務重組準則》的內容進行處理;

3、非貨幣型

企業在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當中,如含有部分應收款項,則應當計算應收賬款所佔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確認到底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指在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於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為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是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實際上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之時是不確定的,因此對於轉讓方而言,這是一項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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