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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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著性又稱識別性、區別性,指這個標誌能夠使消費者區別商標來源。商標註冊是為了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如果把沒有顯著性的商標進行註冊,一定會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

顯著性有兩種情況,固有顯著性,即某些商標用在某種商品上天生就具有顯著性,相反,相同的標誌用於另一些商品天生是沒有顯著性的。準確的説,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存在一個標誌有沒有顯著性的説法,應該説一個標誌相對於一個商品來説有沒有顯著性。判斷一個標誌對於某種商品有沒有顯著性的公式:這個標誌的文字和圖形與它代表的商品或服務來源,聯繫越疏遠顯著性越強,反之越弱。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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