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制度的真實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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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六條法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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