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迴避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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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證程序迴避制度是怎樣的?

聽證程序迴避制度是怎樣的?

行政機關在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前,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除當事人之外,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性的參加人員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辦法規定,除聽證當事人之外的其他聽證參加人員,如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是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與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理人是近親屬的;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與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性的。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聽證程序規則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通知以書面方式,必要時也可以公告通知。在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數量眾多,而聽證場所有限時,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抽籤、報名等方式挑選利害關係人的代表參加聽證。但是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公佈有關規則,並且挑選過程應當公開、公正。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必須公開,讓公眾有機會了解聽證的過程,加強對行政程序的監督,從而確保聽證的公正進行。聽證的公開進行是指聽證過程對社會公眾開放,允許公眾和新聞界參加旁聽。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該審查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主要負責指揮聽證的進行,詢問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詢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處理等。為確保聽證的公正性,實行聽證制度一般實行職能分離原則、迴避制度。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提出證據、相互質證是保證聽證功能實現的重要環節。

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筆錄應當包括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後的意見及證據與理由、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證據和理由等。

聽證程序迴避制度的相關問題如上所述,在遇到需要回避的情況一定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那樣進行迴避,避免造成聽證程序不合法。如果在聽證過程中發現有相關人員需要對該起聽證迴避的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忌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需要有關人員的迴避,超過規定的時間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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