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要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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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案件不一定需要進行開庭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四)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徵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經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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