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審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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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審時是不是要開庭審理,視情況而定。下列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1)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2)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3)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4)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5)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4)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徵得檢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的規定,經兩次通知,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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