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應該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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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是法定的強制措施,目的是保證犯罪嫌疑人能夠最大限度地配合辦案機關偵查案件,監視居住。在通常情況下,辦案機關會指定地點監視居住,也有可能在你自己家中進行監視居住,但此種情況較少,無論是審判階段還是偵查階段,監視居住執行方式相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監視居住應該怎麼執行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的人及其聘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承訓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一十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對於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或者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依照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礙偵查: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偵查的;
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面臨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六)可能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等實施打擊報復的。
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
便於監視、管理;
能夠保證辦案安全。
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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