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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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涉案財物扣押期限並未作明確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等,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從以上規定我們得知,刑事訴訟中的查封、扣押並沒有明確規定,是根據案件處理情況而定的。當然,對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場所等,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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