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品的扣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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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的時間。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

無主物品的扣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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