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哪些情況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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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訴程序處理的案件;
(二)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法院不予受理哪些情況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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