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7W

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得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包括哪些?

1、非訟案件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是訴訟程序,也即適用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多數民事案件都屬於訴訟程序案件;二是非訟程序,也即針對非訟案件規定的特殊程序。非訟程序案件,基本採用書面審理,所作的裁判不具有既判力,在其救濟上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利害關係第三人,都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訴訟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也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

為進一步明確非訟程序不適用訴訟案件的救濟程序,專門對特別程序案件裁判錯誤的救濟作了明確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准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案外人有異議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對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這是基於婚姻關係解除後即允許當事人另行結婚,進行再審將嚴重影響社會關係穩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與解除婚姻關係具有相同法律後果,也應當參照適用。同理,如果允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也不利於社會關係穩定。其他身份關係的內容,包括收養關係、解除監護關係等,也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3、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在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由向人民法院登記的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未參加登記的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代表人訴訟的判決、裁定。這就明確了未參加登記的當事人要提起訴訟的,適用代表人訴訟的判決、裁定。這就明確了為參加登記的當事人要受代表人訴訟裁判的約束。

但未經登記的當事人只能通過單獨起訴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如果認定人民法院裁定適用代表人訴訟的裁判錯誤的,應當通過上訴或者申請再審予以救濟,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同理,民訴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雖然由其代表人參加訴訟,但其屬於訴訟的當事人,自也不得對代表人訴訟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新增加的制度,目前看主要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消費權益公益訴訟兩類案件,相關環境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有規定。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立法目的和起訴條件均不同,公益訴訟的生效裁判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遭受損失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不具有約束力,受害人保護自己民事權益的訴訟不受公益訴訟的影響,其自無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訴法第119條規定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在我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的,這些規定不適用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秩序,假如婚姻可以撤銷或者判決婚姻無效,這對於重婚、三妻四妾這些就埋下隱患了。當然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也要在規定時間內提出,6個月內提出,否則也是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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