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與訴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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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調解與訴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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