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完後不服可以外地法院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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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仲裁機構仲裁後,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不服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不能到外地法院起訴,只能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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