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審執分離原則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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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分離是指行政主體審查案件職能和對案件裁決的職能,分別應由其內部不同的機構或人員來行使,以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行政程序中,如果審查案件的人同時又具有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權力,那麼,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獲得保障。通過審裁分離制度,可以在行政主體內部實現審查權與裁決權相互分離,達到相互制約的目的。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法院的審執分離原則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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