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審理原則的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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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審理原則的內容是怎樣的

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必須要遵循其中的原則,而此時訴訟的類型不同,自然原則上的要求也存在一些差異。但集中審理原則卻是三大訴訟中都有的。那到底這個集中審理原則的內容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總結了相關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集中審理原則的內容是怎樣的

1.集中審理原則,又稱不中斷審理原則,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當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

2.集中審理原則的主要內容:

(1)一個案件組成一個審判庭進行審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終應由同一法庭進行審判。在案件審理開始後尚未結束前不允許法庭再審理其他任何案件。

(2)法庭成員不得更換。對於因故不能繼續參加審理的,應由始終在場的候補法官、候補陪審員替換。否則,應重新審判。

(3)集中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

(4)庭審不中斷並迅速作出裁判。

3.集中審理原則的意義:

(1)保證法庭審理順利、迅速、公正進行,有利於實現刑事審判公正與效率雙重價值目標。

(2)有利於實現被告人的辯護權以及迅速審判權。

(3)能使法官、陪審員通過集中、全面地接觸證據對案件形成全面、準確的認識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4)有利於實現審判監督,防止司法不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二、直接言詞原則如何適用

1.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並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直接言詞原則包括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

2.直接原則是指法官必須與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直接審查有關案件事實材料和證據。直接原則又可分為直接審理原則和直接採證原則。

特別關注:直接審理是指,法官審理案件時,公訴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場,除了法律特別規定以外,上述人員不在場,不得進行審理。否則,審判活動無效。直接審理原則又稱在場原則。

直接採證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調查必須親自進行,不能由他人代為。而且法官必須當庭直接聽證和直接查證,不得采納未經當庭親自聽證和直接查證的證據,不得以書面審查方式採信證據。

3.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必須以口頭陳述的方式進行。法官要以口頭的形式進行訊問(詢問)調查,除非法律特別規定,未經口頭調查的證據,不得采納為定案依據。

4.直接言詞原則的意義:

(1)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真相;

(2)有利於實現程序公正。

5.直接言詞原則的適用

貫徹直接言詞原則應注意下列問題:

(1)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2)開庭審理中,合議庭成員必須始終在庭,參加庭審的全過程。

(3)所有證據包括法庭收集的證據都必須當庭出示、當庭質證。證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證控辯雙方有充分的陳述和辯論的機會和時間。

6.直接言詞原則在簡易程序中可以例外。

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大家應該瞭解到集中審理原則是怎麼回事了吧。也就是説法官、陪審員在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不能中途替換,這一批審理的人必須要從頭到尾審理完案件才行,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確實要退出審理的話,則也要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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