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法總則代理分類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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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總則作為處理民事問題的基本法,深刻影響着我們的日常生活;而其中關於代理的分類的內容也就十分重要。可是,由於相關知識的小眾化,很多人對民法總則中代理分類的具體規定不太清楚。那麼,我國的民法總則代理分類的內容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的民法總則代理分類的內容是什麼?

一、什麼是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而此種行為的後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因此,代理關係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由於各國關於代理的理論基礎、立法模式、種類和具體內容並不相同,國際代理關係不可避免發生法律適用問題。絕大多數國家區分代理內部關係、代理外部關係和代理權分別確定其法律適用規則,但做法並不完全一致。例如,對代理權的法律適用,各國有以下不同做法:

(1)適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內部關係的準據法;

(2)適用主要交易合同的準據法;

(3)適用代理人行為地法;

(4)適用代理人營業地法或居所地法;

(5)適用代理權實施地法。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16條規定:“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民事關係,適用代理關係發生地法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委託代理適用的法律。”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代理包括什麼?

民法總則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三類。

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於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於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於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裏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我國的民法總則代理分類的內容是什麼的詳細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我國的民法總則將代理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三類。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繼續瀏覽下方延伸內容,瞭解有關民法總則代理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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