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緩刑的內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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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它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或再犯罪的,人民法院會撤銷其緩刑,收監執行。所以,是否判緩刑,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法官會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及社會危險性,確實是否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院判緩刑的內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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