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代理權變更和解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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