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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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有代理人和當事人這兩種重要的角色。那麼,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就和小編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適用範圍和民事訴訟代理人的特點這兩個問題來了解一下吧。

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的適用範圍

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是指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的資格。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進行訴訟時,還必須有訴訟行為能力。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能獨立進行訴訟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一般與民事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相適應,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即有訴訟權利能力;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有訴訟行為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又有所不同。訴訟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訴訟主體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是訴訟主體維護自己的民事權利而進行訴訟活動的能力,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行使自己的權利和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訴訟行為能力只有有或無之分,民事行為能力則有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之別,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為一定的民事行為,但不能為任何訴訟行為。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為維護其民事權益,法律賦予其訴訟主體的資格,而起訴、應訴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只有訴訟權利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見自然人、訴訟代理)。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訴訟權利能力因死亡而消滅。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自其成立時開始,至其被撤銷、解散時消滅。自然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自成年時開始,於宣告無行為能力時喪失,或者於死亡時消滅。法人的行為能力,隨其權利能力的開始、消滅而開始、消滅。非法人團體沒有法人所具有的權利能力,但法律允許它的代表人以其名義起訴、應訴,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使之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主體。

外國人在中國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的能力,與中國公民相同。外國企業和組織,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有起訴、應訴能力(見外國人待遇)。

2.代理人的特點

委託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點:(1)訴訟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2)訴訟代理的權限範圍和代理事項由被代理人決定;(3)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民訴》58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婦聯、共青團、消協)推薦的公民。

6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包括了怎樣的人可以作為代理人,外國人在中國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等等,大家也知道了我國對於代理人特點是有明確規定的,在以後委託代理人的時候大家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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