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和審判長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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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審判員是從事法院的工作,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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