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權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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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平等權並不只是指在適用法律上的平等,嚴格地説,它由四部分組成:一是權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二是義務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三是法律適用平等,即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公民,在保護或懲罰上一視同仁,不可因人而異;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沒有超出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四部分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它們的統一構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權。其次,平等權表達的是一種原則和信念。它否定那種強調有差別的個人,且把社會等級的存在視為社會正義的基礎,依據各個人的身份或社會地位有差別地分配權利義務,對多數人的自由嚴加限制而對少數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護的社會現象和制度。與公民的其他權利相比較,平等權的特殊性在於,它所強調的一視同仁對待的原則滲透在個體、羣體彼此之間,或公民與他人相聯繫的各種法律權利的享有中。中國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繼承法中關於繼承權男女平等的規定,刑法中有關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條款,以及對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等,無一不體現着

平等權的內涵

平等權

這種一視同仁的原則和信念。其次,平等權表達的是權利主體在法律所限定的範圍內的平等。範圍的限定決定了這種平等是絕對性和相對性的統一。絕對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權利主體享有和實施權利的可能性是絕對的——只要是法所規定的權利,一切符合該權利要件的主體,無論他是否已經具有實現該權利的資源,或是否準備實現這一權利,他都享有這項法定權利且擁有將之變為現實的可能性;二是一般基本權利的享有是絕對的——對於那些在任何時候或任何條件下都不可剝奪的權利,如尊嚴權、人格權和精神自由等一般基本權利,權利主體之間無條件的絕對平等,即便是罪大惡極的罪犯在臨刑前,他的尊嚴、人格和精神自由也像其他公民那樣受到法律一視同仁的保護。

民法典》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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