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平等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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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中的平等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民事訴訟法中的平等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規定的上述原則,可以概括為當事人平等原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訴訟地位平等,也就是訴訟權利和義務平等。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雖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訴訟稱謂,但在有關訴訟過程中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不分優劣和高低。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平等地承擔訴訟義務。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在民事訴訟中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雙方當事人享有相同的訴訟權利,如雙方當事人都有委託代理、申請回避、提供證據、請求調解、進行辯論、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等權利;二是雙方當事人享有對等的訴訟權利,如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被告有提出反駁和反訴的權利。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互相對應的,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承擔的訴訟義務也平等,如雙方當事人都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訴訟程序等。當然,由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擔負的具體角色不同,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所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盡相同,不履行訴訟義務的後果也有差異。因此,無論是從訴訟權利來看,還是從訴訟義務來看,當事人雙方平等都不意味着完全相同。

2、雙方當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同時,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是實現訴訟權利的具體形式,沒有同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平等的訴訟權利也只是紙上談兵,得不到一實現。行使訴訟權利的具體形式,有口頭的或書面的。例如,實現申請回避的權利,就要提出口頭的或書面的申請,説明理由;為行使辯論權,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發言機會,等等。如果在民事訴訟中,只一方當事人享有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就無法保證雙方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起組織、領導和決定性的作用,保障當事人平等地實現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職務上的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已對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做了平等的規定,沒有這種規定,就談不上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充其量只是對不平等的平等維護。在立法平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為當事人創造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並且平等地要求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不偏袒或者不歧視任何一方,這樣做具有重要的意義。

3、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對一切訴訟當事人,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應毫無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一切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都應受到保護,一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都應受到制裁。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民事訴訟法的特徵

同其他訴訟法相比較,民事訴訟法有如下特徵:

(1)民事訴訟法是部門法。它調整的是民事訴訟關係和民事訴訟活動,這種調整對象是特寫的,是其他部門法無法調整的。

(2)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的程序法。民事訴訟法是關於民事訴訟活動時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是民事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以及保障民事訴訟主體訴訟權利和落實訴訟義務的規定。

(3)民事訴訟法具有廣義性。民事訴訟法的廣義性是與民事訴訟的廣泛性相適應的。由於民事訴訟廣泛適用於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專利、商標、海事、債務催償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特殊類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訴訟法也就廣泛地適用於民事訴訟範圍的各類案件的訴訟。

(4)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的特有性。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這是由民事活動本身所決定的,這也是與其他訴訟法律相比較的最明顯的特徵。

我國民訴法當中的平等原則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概念是高度吻合的,這裏的人人平等不能是隻包括原告和受害者。特別是有的時候民事糾紛當中的被告者反而是實際的被侵權方,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被告反敗為勝的案例不勝枚舉,所以,民事法庭必須要充分保障雙方在訴訟活動當中的各項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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