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後涉及財產問題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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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該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後涉及財產問題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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