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管轄範圍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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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經濟糾紛案件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合同中曾議定選擇了發生糾紛向某法院起訴,只要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可按議定向已選擇的法院起訴。
因經濟合同引起的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選擇案件的管轄法院,如事先規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出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一般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或其人民法庭起訴;重大涉外案件和在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達到一定訴訟標的金額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在本市有重大影響、達到相當大的訴訟標的金額的,向高級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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