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依法應追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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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漏税依法應追什麼責任?

偷税漏税依法應追什麼責任?

偷税漏税追究行政罰款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三、“偷税漏税罪”(逃税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偷税漏税就是屬於在該納税的時候利用不合法的手段而逃避税務,這種情形不僅要承擔行政的責任也會承擔刑事的責任,對於此罪的處罰也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確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確保讓違法者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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