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應當記明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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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起訴狀應當記明的事項有哪些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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