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1W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包括當事人的一些基礎的情況,相關的證據材料,處罰類型及其相關的依據,當事人如何履行處罰,和履行處罰的期限,已經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最後就是作出決定書的單位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具體的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對應的就是公司或者組織名稱。

(二)相關證據材料

對於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有證明違法行為發生的證據,對於這些違法事實行為和相應的證據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具體載明,不能含糊不清,每一條違法行為都應有對應的證明。

(三)處罰類型及其相關依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會載明處罰的類型,即違法了哪種罪行,應受到什麼處罰,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哪一條規定進行處罰的,都必須詳細的列明。

(四)如何履行處罰及履行處罰的期限

履行處罰的方式並不是單一的,很多行政處罰為及時糾正,在約定履行處罰的期限內及時糾正的話,就不用另行處罰,如果超過期限沒有糾正,應明確沒有糾正將會面臨的後果,比如將採取強制措施等,或者是繳納罰款,需要在決定書中指定負責收繳罰款的銀行,並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如果沒有繳納,將採取其他處罰方式。

(五)救濟途徑

公民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對於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不服的,可以複議或者去法院起訴,在下發的決定書中應該告知當事人複議或者上訴的途徑和期限,多少日之內複議或者上訴才有效,否則將會認為當事人同意此決定書的內容。

最後就是最後就是作出決定書的單位和日期,並蓋好相應的印章,這是任何決定書都必須具備的基本事項。

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在都是統一印製的,一旦交付給當事人,就會產生法律約束力。所以,噹噹事人受到決定書時,如果對於判決書中的內容有異議,應該及時的諮詢相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律師,需求法律救濟,上文也提及了可以採取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而且要注意決定書對於尋求救濟途徑是有期限限制的,超過之後再尋求救濟就會要耗費人力物力,所以對於關乎自身權益的任何決定都應及時的關注,及時的維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