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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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條第1款、第2 款規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和 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或 者負責人的姓名、登記機關、委託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債務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等。

(2)申請目的。包括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 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債務人提出的, 還包括提出和解申請。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申請的事實和理由是指破 產原因存在的事實和申請破產的法定理由。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應當説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原因和事實。債 權人提出申請的,應當説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據, 如能夠證明債權清償期已經屆滿,債權人已經提出清償 要求,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連續狀態的證據,包括合同、借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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